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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府108年1月4日基府交規貳字第1080100005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有關民眾所使用之電動代步車如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「醫療用電動代步車」、「動力式輪椅」等,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,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,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,即在有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於人行道通行、若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,應於該道路靠路邊通行;倘其為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器材範圍之電動休閒代步車者,則為非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,依法不得行駛於道路,違反者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,處行為人新臺幣1,200元以上3,600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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